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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发布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军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需要指出的是,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只要用于合法民事用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都可以正常出口。未来,对于内部合规制度运行良好的出口企业,主管部门将积极采用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支持企业合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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