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发布公告称:明德控股与深圳玮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4月3日消息,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顺丰控股或公司)近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向其全资子公司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控股)的通知,于2023年3月31日,明德控股与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玮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玮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明德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直接持有的顺丰控股无限售流通股100,000,000股,以49.68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深圳玮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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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德控股持有的顺丰控股1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顺丰控股股份总数2.04%。

公告显示,双方一致同意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顺丰控股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作为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的定价依据。双方约定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9.68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496,800万元人民币。

鉴于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可在以下所列的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的3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要求乙方向甲方的银行账户支付受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应以下列各条件在付款日之前已满足为前提(该等条件亦可由乙方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豁免):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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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如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顺丰控股表示,本次股份转让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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