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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20多吨的货车司机倒车卸货时车辆侧翻,将旁边指挥倒车的人挤压致死,由此引发一起赔偿纠纷。近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祁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接收货物的单位未对车辆超载装载货物进行有效管理,对运输、卸货过程中引发的事故,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020年1月1日,黄山某水泥公司与祁门某矿业公司签订《选矿粉末买卖合同》,约定矿业公司向水泥公司供货选矿粉末。同日,水泥公司与祁门某运输车队签订《选矿粉末运输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运输车队经营者洪某某联系丁某某、戴某某等人,口头约定由丁某某、戴某某等人提供运输车辆并自行前往矿业公司装货后运输至某水泥公司卸货。2020年10月27日,丁某某、戴某某等自矿业公司运石灰石至水泥公司。车辆到达水泥公司后,丁某某移动库料堆上安全隔离栏,戴某某一同进行查看,后戴某某手持铁锹站在库料堆边缘处指挥丁某某驾驶的车辆倒车卸货。在倒车卸货过程中,该库料堆坍塌致戴某某掉入料库。丁某某驾驶的车辆随后侧翻掉入该料库。戴某某经抢救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水泥公司与戴某某家属达成协议并支付戴某某死亡造成各项经济损失计105万元和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补偿计15万元。
2022年3月,水泥公司向祁门县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祁门某运输车队、驾驶员丁某某、黄山某矿业公司赔偿因戴某某死亡而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原告某水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对门禁系统缺乏有效的管理,致使进入厂区的运输车辆进出不受公司的监控。而且,其厂区内作业现场管理薄弱,缺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以致超载车辆过磅驶入卸货场所后丁某某等人可以擅自移动料库安全隔离栏,而且倒车卸料时现场坍塌后相关人员才到场。原告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45%的民事责任。
同时,矿业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车辆超载装载货物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5%的民事责任。运输车队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驾驶员丁某某未遵守水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擅自移动安全隔离栏后卸货,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祁门某矿业公司返还给原告某水泥公司5.2万余元;被告祁门县某运输车队返还给原告10万余元;被告丁某某返还给原告20万余元。
被告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山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超载20多吨,卸货翻车,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