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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或公司)日前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显示,昆山华恒工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华恒)起诉公司子公司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新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2021年10月,一审判决昆山新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华恒价款15,294,040元及相应的案件审理费。昆山新宁与昆山华恒均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
近日,昆山新宁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昆山华恒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02元,由上诉人昆山华恒负担;昆山新宁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758元,由上诉人昆山新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743.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94%。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37.8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85.73%;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06.18万元,占上述诉讼、仲裁总金额的14.27%。
新宁物流表示,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前期已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本次诉讼可能产生的赔偿款进行了计提,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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