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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近日有这样一个货车师傅,看到某某物流公司正在招聘司机工资很高,一个月有1.5w-1.8w元。
但是前提是必须要求应聘者要有自己的车,如果没有车,必须要去指定的店铺购买车辆,才能够开始工作。
这个货车司机很心动,随即便去面试了,面试很顺利,但是他没有自己的车,所以就必须要去他们指定的地方购买车辆,才能为他们安排工作。
招聘人员就给货车师傅算了笔账,你现在买辆车也就十多万的样子,工资差不多每个月有一万多,这样不到一年就可以白赚一辆货车了,所以说这十几万的货车能与那么高的月薪做比较吗?
况且这个车子也是你的,谁也拿不走。
货车师傅一下就心动了,自己开了这多年的车,到现在都还没有自己的车,不禁思考了一下,觉得对方说的很有道理。
于是就跟随工作人员到指定的店铺购买了一辆十三万的货车。
随即物流公司这边就把货车师傅介绍到了一个大型的物流点工作。
可是货车师傅一连等了十多天都没有一点货需要拉,在这样下去都要揭不开锅了。
于是货车师傅开始在外面解一些小活来做,但是这毕竟不是长久的事情,赚的不多不说,还每天累的不行。
于是货车师傅下定决心要把车卖了。
其实要是只是物流公司不给他介绍工作都还能忍忍,最过分的是,除了必须买车以外,车辆的登记证书还必须要写物流公司的名字,他们还与货车师傅签订了六年的挂靠协议。
现在就相当于是,货车师傅可以卖车,但是他就必须要支付两万元的违约金以及承担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
对没错!
相信已经有人看出来了,这个坑人的物流公司就是打着招聘高薪货车司机的名头来卖车!
以此可以推断卖车的那家商铺肯定与物流公司同流合污!
下面解决的办法就来了!!!
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个货车师傅是因为物流公司骗其有高薪工资,所以才会同意买车,这让他违背了他本来的意向,从而被引导做出了不正确的行为。
简而言之就是,货车师傅的目的为了找工作,而不是为了买车。
从而根据这一条规定,货车师傅就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该物流公司,要求其撤销购车时所签订的合同,以及让其退钱给你。
这时候就有网友说了,按照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这种有欺诈行为的,理应按照原物价的三倍进行赔偿,所以为什么不退一赔三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
所以说根据这条规定,货车师傅确确实实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但是问题是,“谁主张、谁举证”,物流公司的证据倒是好找,卖车商铺那里的呢?又该从何处获得呢?
反之要想证明汽车店铺知道这件事就容易的多,比如物流公司一个月给他介绍几个客户,就能推断汽车店铺知晓此事。
至于物流公司与货车师傅签订的挂靠协议自然而然就无效了。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挂靠协议无效,也就是说,方某不仅可以不用支付那2万元的违约金,甚至还能向有关部门投诉!
对此物流公司你怎么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