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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完善物流管理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明确承运商及相关配送人员利益与公司效益的密切联系,提高承运商及相关配送人员工作责任心,准确、公正、客观做好对承运 商及配送人员评价公正,真正做到各负其责、优奖罚劣,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及考核考评对象适用范围及考核考评对象为:所有与公司进行合作的个人承运商、第三方物流公司及其雇佣的相关配送人员(以下简称“考核对象”)。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考核对象考核考评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管理规章,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承运商及配送人员考核考评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中考核考评是指考核对象的行为规范、管理能力以及运输结果的统称,是对考核对象的综合评判,重注时效性和实用性,考核方式以基于KPI考核为主,结合综合情况考评 进行。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导向原则:考核管理以公司战略为导向,逐级细化考核。
(二)客观公正原则:考核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尽量采取量化指标,以客观数据为依据减少主观因素干扰。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总经办会议依据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对考核对象考核考评管理思路,并对考核考评管理制度进行审定。
(二)公司物流部为考核对象考核考评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拟定考核考评方案及管理制度、规章;负责考核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考核考评结果的收集、汇总、归档、保管工作。
(三)公司物流部相关岗位在职责范围内对考核考评工作分 工管理。 1. 由外勤人员负责拟定考核对象考核考评指标并对考核得分情况进行收集、汇总。 2. 由内勤人员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保管归档工作。
第七条:考核周期及考核方法
(一)考核周期:以月度为单位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用于奖惩制度的核定。
(二)考核方法:由公司物流部专人负责对考核对象进行每日巡检;每月底联合品控部、市场部相关业务负责人对车辆进行 随机抽查。
第三章 考核结果沟通、申诉与应用:
第八条:考核结果沟通 考核考评结束后,考核实施人应将考核结果反馈至考核对象, 对考核结果沟通过程进行记录,并对考核对象进行跟踪观察,及时了解其动态。
第九条:考核结果申诉 如考核对象对考核过程及结果存在异议,可提出申诉,主管考核考评负责人要对申诉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给予认定并做出处理。
第十条:考核结果应用考核考评结果是对考核对象奖金发放以及扣除违约金工作的重要依据。

其他备注:
1.连续三次出现考核考评结果为 C 级的,公司有权给予调线、 停线处理。
2.连续三次出现考核考评结果为 D 级的,公司有权取消合作处理。
第十一条:考核档案管理考核考评结果以及相关资料作为考核考评档案,按要求进行存档报告,并设置存放期限及必要的查阅权限。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奖励措施
(一)在每月评比中为 A 级的优秀对象(得分≥90 分以上), 取得分最高的前三名者,对其进行现金奖励,奖励方案如下:

(二)在每月评比中为 B 级的整改对象(89-86 分),责令限期整改。
(三)在每月评比中为 C 级的问题对象(75-85 分),对其进行现金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处罚金额如下:

(四)在每月评比中为 D 级的不合格对象(75 分以下),对其进行现金处罚 2000 元,并采取停线处理,直至整改完毕。
(五)连续三次出现考核考评结果为 C 级的,给予调线、停线。
(六)连续三次出现考核考评结果为 D 级的,取消合作。
第十三条:特殊贡献奖励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公司审批,给予特殊奖励。 1.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2.为维护公司正常运营,敢于向破坏行为做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3.其他特殊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行为。
第十四条:惩罚措施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并处以违约金 50 元-100 元扣款: 1.不按约定统一穿着工作服、佩带发网、穿拖鞋配送的。 2.无故随意出入库房的。 3.不按约定及时填写或提交相关单据、登记表的。 4.违反与公司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违约金 200-500 元扣款: 1.受客户投诉,经查实服务态度不好的。 2.不注意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在装卸区域乱扔废物的。 3.未尽到提醒、在装卸过程中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4.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检验检查的。 5.违反与公司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的。
(三)其他违约行为 1.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者,一次罚款 200 元,第二次 300, 第三次停止派车,经教育不改者作取消合作关系。 2. 与客户发生冲突、有辱骂、吵架或存在盗窃行为的直接 取消合作,并承担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在交通事故中的惩罚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承运商及相关配送人员本 人除承担事故全部损失外,另行承担相应违约金处罚,
具体措施 如下:
(一)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的轻微事故的给予一 次性罚款 500 元。
(二)发生有责任一般事故,给予如下处罚: 1. 负次要责任的,一次性罚款 500 元。 2. 负同等责任(含同等)以上的,一次性罚款 1000 元。 3. 负全部责任的,一次罚款 2000 元。
(三)发生重、大责任(或死亡责任)事故的,给予如下处 罚: 1. 负次要责任的,一次性罚款 3000 元。 2. 负同等责任的,一次性罚款 5000 元。 3. 负主要责任的,一次性罚款 10000 元(无人员伤亡的处 罚 5000 元)。
以上处罚,原则上由承运商及配送人员向公司交纳,如特殊情况不能交纳的,公司有权在支付承运商的物流费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物流部负责拟定及修订,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最终解释权由公司物流部负责。
附件:承运商运输质量指标(KPI)考核表

